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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新闻宣传工作暂行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     来源:     摄影:     发布时间:2014-04-14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新闻宣传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宣传工作在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党管新闻宣传工作的原则。在校党委领导下,构建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顶层设计与宏观管理,各单位主动宣传为主,上下联动、人人参与的大宣传格局。宣传思想部门承担着十分重要的职责,必须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第三条 加强和规范新闻宣传工作。认真落实上级有关规定,严把“质量、时效、纪律、程序”关,树立“质量和时效是新闻宣传工作的生命线”理念,严守新闻宣传纪律,确保新闻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第二章 校内新闻宣传管理

第四条 新闻采访申请。学校及各单位举办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责任单位应于举办活动或会议前2天填写《南昌大学新闻采访申报表》,并附相关文件、方案等背景材料纸质和电子版报送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根据事件性质制订宣传方案(附件一:《南昌大学新闻采访申报单》)。

第五条 新闻发稿申请。各单位负责举办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要如实填写《南昌大学新闻发稿审稿单》,同经本单位负责人审定后的新闻稿件和相关资料,及时报送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附件二:《南昌大学新闻发稿审稿单》)。

第六条 新闻报道审核。新闻稿件严格执行责任单位负责人、责任编辑、宣传部负责人三审三校程序,严把质量关。新闻报道要求内容客观、文字精简、注重时效。学校校报、网站、电视、广播的新闻由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统一审核发布。重大题材的新闻报道,由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审核后报学校党委审定(附件二:《南昌大学新闻发稿审稿单》)。

第七条 新闻信息定期报送。各单位定期向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报送本单位新闻资讯和舆情,并积极推荐宣传本单位优秀团体、先进人物、重要成就、典型新闻事件等。

第八条 校园记者证管理。加强全校新闻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审批,实行校园记者证管理制度。校园媒体记者由各单位负责管理,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统一备案并为全校校级媒体记者和各单位通讯员统一制作发放校园新闻记者证。校园记者和通讯员在新闻采访和摄制过程中应佩戴校园记者证件。

第三章 对外新闻宣传管理

第九条 加强与校外媒体记者的联系。通过沟通交流着力寻找有益的合作点,宣传推介南昌大学,扩大正面宣传。

第十条 校外媒体邀请申请。学校对外新闻宣传由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归口管理,校外媒体邀请需向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报请,由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统一邀请,所需相关费用由申请单位负责。对外报道口径由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协同相关单位共同确定(附件三:《南昌大学对外宣传申请审核单》)。

第十一条 对外新闻发布。凡对学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事项,需及时对外宣传的,可根据需要进行新闻发布。新闻发布的组织工作由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进行学校新闻发布。

第十二条 社会媒体记者采访审核及备案。社会媒体记者采访须到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登记备案,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根据采访要求及采访提纲安排采访事宜。有关单位要积极协助记者的采访工作,接受记者采访时应注意语言表达的准确、客观,对外宣传稿件刊发前应报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审核和备案。涉及国外或境外新闻媒体的,由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会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等相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附件四:《南昌大学校外媒体采访申请审核单》)。

第十三条 对外宣传的反馈。各单位要及时收集社会各类媒体对本单位有关宣传报道的信息,并进行分析、整理、登记、归档,及时报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

第四章 新闻宣传队伍建设

第十四条 新闻发言人。学校确立新闻发言人,除特别指定情况外,一般由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负责组织协调学校对外新闻发布工作并召集新闻发布会,代表学校对外发布新闻、声明和有关重要信息。

第十五条 全校宣传员队伍。各单位确定一名思想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文字写作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的在职人员担任本单位宣传员,由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聘任。宣传员队伍是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的重要力量,各单位应对其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其工作应计入工作量。

第十六条 特聘编辑队伍。选拔建立一支以优秀研究生为主的学生特聘编辑队伍,建设成为有南昌大学特色的新闻宣传工作有益力量和得力助手。

第十七条 学生记者队伍。以育人为目的,通过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和实战锻炼,加强学生记者的建设和管理,提升学生记者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十八条 网络舆情信息员队伍。建立一支以网上监测、分析、处置为主要工作内容的网络舆情信息工作队伍,实行24小时网上值班,及时收集和报送网络舆情动态。

第十九条 新闻阅评督导组。聘任若干热心新闻事业、政治敏感性强、业务熟练的同志,成立新闻阅评督导组,对学校校报、网站、电视、广播和校内外其他媒体发布的新闻内容定期开展阅读、评议、督导工作,规范和促进学校对内对外新闻采编工作,提高新闻宣传工作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条 管理和培训。提高新闻宣传专业人员使命感和责任感、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

第五章 网络舆情工作

第二十一条 网络舆情信息工作制度。推进网络舆情工作制度化建设,规范舆情信息通报、监测、分析、报送和应急处置,建立党委宣传部总体协调、相关单位参加的舆情信息工作体制。

第二十二条 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加强对突发事件报道的统一管理,突发事件的报道要在校党委领导下,由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组织实施。坚持一个声音说话,对外“不二口径”。突发事件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向外提供消息。涉事单位第一时间报告党委宣传部,并在2小时内形成书面的情况说明报送党委宣传部。

第二十三条 网络舆情分析。每周一制作《网络舆情周报》,汇总分析上一周涉校网络舆情,供校领导决策参考。不定期制作《网络舆情专报》,专项报告网络突发和重大舆情信息事件。撰写网络舆情事件处置效果分析报告,总结事件处置经验和教训。

第二十四条 网络舆论引导。针对网络舆论热点和师生集中关注的问题,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将学校的态度和立场传递出去。推进官方微博建设力度,尤其是与师生学习生活关系密切的职能部门要尽快开设官方微博,主动同师生交流,主动澄清不实言论和歪曲报道。

第二十五条 校内网络阵地管控。按照“谁建设、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切实承担起本单位网站、网页、微博的管理责任,规范化管理,引导师生正确运用网络新兴媒体,净化网络环境。

第六章 奖励及惩处

第二十六条 表彰。校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根据各单位在校报、学校网站、校外媒体上的信息发布量,综合投稿的积极主动性、及时性以及稿件的质量和影响力等因素进行统计,并予以公布。统计结果纳入单位和个人业绩考核。每年由学校评选出新闻宣传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并予以表彰。

第二十七条 补助。学校每年对新闻宣传通讯员、阅评督导员等给予适当补助,对表现欠佳人员给予扣发部分或全部补助,进行批评教育,或进行人员更换。

第二十八条 稿费校报、新闻网等校园主流媒体新闻稿件根据质量、时效性和影响力等因素支付稿酬,媒体管理单位应制订具体标准,学校设立专款专用经费。

第二十九条 对外新闻宣传奖励。对在对外宣传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与个人,学校根据对外新闻宣传作品登载媒体的级别、体裁、字数,给予一定的奖励,校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制定具体标准并负责发放, 学校设立专款专用经费。

第三十条 惩处。新闻宣传工作要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接受新闻媒体涉及学校事务的采访,造成失实报道或不良影响的,对在接受采访中违反保密规定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如违反本规定有关规定,视情节的轻重,对负直接责任的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校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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