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优化校园环境,推进文明校园和节约型校园建设,加强我校校园宣传品的管理,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宣传品系指在固定宣传设施上设置的宣传牌(屏)、阅报宣传栏、橱窗、公告栏等和临时设置的横幅、充气式装置、气球条幅、宣传旗帜、展板、海报、喷绘、桁架等。
第三条 固定宣传设施坚持“一把手负总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总原则,确保可管可控。党委宣传部为我校宣传品设置的总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 校内活动信息主要利用固定宣传设施进行宣传。学校重大活动或各单位开展的工作中确有需要设置临时宣传品的,须以书面形式向党委宣传部提交《校内宣传品设置申报审批表》,批准后方可在活动场所及其周边区域或指定地点宣传。
第五条 党委宣传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经办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六条 党委宣传部审批同意后,《审批表》由党委宣传部、申请单位各执一份备案。
第七条 校内社团、学生组织举办活动设置挂宣传品的,由其主管单位办理报批手续。校外单位在校园内设置宣传品,有校内合作单位的,须由校内单位办理报批手续;没有校内合作单位的,须由为其提供活动场地的校内单位办理报批手续。
第八条 经审查准予设置宣传品的,被批准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
设置宣传设施的,应当保证设施的安全、牢固和正常使用;设置宣传品的,应当保持宣传品整洁美观、无破损、无残缺。
不得采取在建筑物、构筑物等处刻画、涂写、喷涂以及其他影响校园面貌和环境卫生的方式;不得影响交通、照明、电力、通信等公用设施的使用安全。
第九条 设置期限届满或者活动结束后,申请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宣传品。
第十条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宣传品的,由党委宣传部提出批评并责令立即自行清除。违者由宣传部派人予以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情节严重的,学校将追究报批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如遇重大活动或特殊情况,党委宣传部有权对校内宣传品进行统一清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